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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连载二】江津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
来源:白沙工业园    2018年09月12日

二十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什么?(“10+2+1”:即前10条为全国打击重点,第1112条为我市结合实际增加,第13类为我区结合实际新增。)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一方、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2)在城区、城乡结合部拉帮结派、盘踞一方,危害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

  (13)涉校、涉师生黑恶势力和组织、吸纳、教唆在校学生的黑恶势力。

  二十二、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管理工作原则是什么?

  分级分类原则、全程留痕原则、及时规范原则、动态掌握原则。

  二十三、问题线索办理反馈时限?

  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反馈区扫黑办。

  二十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什么?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从严掌握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

  对初犯、偶犯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二十五、5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的主要精神是什么?

  郭声琨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严惩、标本兼治,切实打好扫黑除恶主动仗、攻坚仗、整体仗,不断夺取专项斗争新胜利。

  郭声琨指出,如果人民群众安全感没有保障,就谈不上全面小康。要打好主动仗,把矛头对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领域,出重拳、下重手,务必把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要以专项斗争为牵引,着力解决各类突出违法犯罪问题,净化社会治安环境。要认真贯彻“两高两部”指导意见,严格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确保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郭声琨强调,要把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作为必须打好的攻坚战,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努力从根本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要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打好整体仗,细化职责任务,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发动群众,打好扫黑除恶人民战争。

  二十六、620日,全国扫黑办主任会议上的要求有哪些?

  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指引,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以“三个更强”提高政治站位,推动解决“五大问题”,着力提高“四个力”,推动专项斗争不断深入,用扫黑除恶实际战果回应群众期待。

  “三个更强”:以更强的政治担当履职尽责,以更强的民本思维赢得人心,以更强的斗争精神除恶务尽。

  “五大问题”:不平衡、不持续、不统一、不衔接、不协同。

  “四个力”:调研指导力、综合协调力、督导督办力、宣传引导力。

  二十七、624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培训班的主要精神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以督导压实政治责任、回应人民群众期待、破解重点难点问题,坚决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面胜利。

  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中央确定的督导工作重点,进一步推动各地把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牢牢扛在肩上,把查处“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紧密衔接,把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在深入实际、掌握实情上下功夫,帮助找准症结,加强鞭策督促,推动解决影响和制约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的问题;要在把握规律、精准督导上下功夫,深入把握不同地区黑恶势力犯罪的不同表现,有针对性地推动完善打击思路、政策、举措;在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上下功夫,坚持开门搞督导,突出群众意见在督导工作中的权重,请群众参与、监督、评判,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

  二十八、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要解决哪十个问题?

  816日,召开全国扫黑办第二次主任会议。陈一新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紧盯既定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十个问题”,推动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

  针对有些地方站位不高的问题,要深化思想认识,把推进专项斗争作为讲政治的实际行动,切实强化使命担当。针对有些地方部署形式化的问题,要聚焦重点、把握节奏,深化斗争部署,增强斗争实效。针对有些地方发动群众不充分的问题,要深化宣传发动,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充分调动和激发人民群众参与专项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针对有些地方线索核查质效不高的问题,要深化核查机制手段创新,拓展线索收集渠道,提升举报线索核查效率。针对有些地方重点案件查处不力的问题,要深化斗争策略运用,整合办案力量资源,攻克一批涉黑涉恶大要案。针对有些地方执法思想不一致的问题,要统一执法思想,深化法律政策适用,明确办案标准,提高办案质效。针对有些地方黑恶势力“保护伞”打击难的问题,要深化“打伞”机制的完善落实,做到深挖彻查、除恶务尽。针对有些地方存在打击“盲区”的问题,要深化综合治理,全面排查整治、消除“盲区”,促进专项斗争均衡发展。针对有些地方扫黑办作用发挥不到位的问题,要深化各级扫黑办建设,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针对有些地方开展督导不力的问题,要深化严督实导,倒逼专项斗争举措落地见效。

  二十九、821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的主要精神是什么?

  郭声琨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总结督导试点经验,充分用好督导成果,做到政治站位再提升、思想认识再深化、工作措施再加强,推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要进一步压实第一责任,强化政治担当,以起色不大的地区、行业、领域为重点进行深化打击,努力突破更多涉黑涉恶案件,进一步增强震慑效应。要把打“保护伞”作为下一步主攻方向,推动对“保护伞”的查处取得更大战果。要认真剖析案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落实监管责任、堵塞治理漏洞。要坚持实事求是,调整优化考核机制,形成正确导向,充分调动地方和基层扫黑除恶主动性积极性。

  三十、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1.将督导作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抓手,以督导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推进各部门齐抓共管;

  2.以督导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沿着正确方向深入开展;

  3.以督导推进重点难点问题解决,确保攻坚克难、除恶务尽、务求实效;

  4.以督导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十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的步骤是什么?

  督导工作从2018年上半年开始,到2019年年底基本实现督导工作全覆盖。在督导基础上,适时开展“回头看”,督导各地区整改落实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情况,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

  三十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的“六个聚焦”指什么?

  聚焦政治站位方面,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聚焦依法打击方面,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聚焦综合治理方面,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聚焦深挖彻查方面,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聚焦组织建设方面,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聚焦组织领导方面,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三十三、公检法三部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遵循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三十四、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应该对那些人采取保护措施?

  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

  三十五、涉黑涉恶犯罪有哪些类型?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三十六、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三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关于黑恶势力犯罪的规定是什么?(刑法原文)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八、“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3.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4.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十九、“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1.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3.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4.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损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四十、“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特征表现为:

  1.有3名以上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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